2005年8月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奔驰超速绊一脚 维修费双方各半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鹿法

  一辆奔驰轿车在高速公路上奔驰,突然路上“冒”出个障碍物,轿车躲避不及,一头撞上。日前,温州鹿城法院审理了省内首例高速公路车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认为驾驶者和高速路存在同等责任,一审判决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奔驰车驾驶者夏某所在单位11万余元。
  去年4月5日晚上,夏某开着奔驰轿车从温州市区到瑞安。从甬台温高速公路南白象收费站进入后没多久遇到了前方过往车辆掉落在路面的铝状物体,超速的车子躲闪不及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维修费花了22万多元。
  此后,夏某以其所在单位的名义将高速公路告上了法院,要求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相关费用22万余元。